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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21日  转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1.绍兴市上虞区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6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制氮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未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杨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嵊泗县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4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对嵊泗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并实施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单位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未组织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何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嵊泗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湖州市南浔区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未组织开展2022年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止和纠正新员工在铲车作业区域内骑行电动车等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本单位新员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明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公司安全管理员杨某某未及时排查本单位有限空间存在的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1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检查并督促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叉车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员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汪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永嘉县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16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嘉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后处理车间和三楼制壳车间的消火栓前堆有杂物。该隐患已于2022年9月2日被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发现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记录上,提出了整改措施,但之后周某某并未督促落实整改,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周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永嘉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4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风险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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